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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办理400电话业务(400电话咨询办理)

作者:400电话日期:2021-11-10 02:59:37
   

郑州办理400电话业务

据郑州市政府网站消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住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公民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锻ㄖ分饕谌莘治甯龇矫?一)办理对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在旅店的除外),符合实际居住满半年的可通过郑州市“郑好办”或市公安局“警民通”微信公众号进行自动申报。

(二)申领条件。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1、缴纳社保满半年。申请人近一年在我市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2、在校在籍就读满半年。在我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注册学籍并就读满半年;3、合法住所满半年。在我市购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已办理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满半年;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满半年。4、经商满半年。在我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半年;另外一种不受半年限制,可直接申领居住证。1、经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2、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口的配偶。

(三)证明材料。

提供《郑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申报人照片。

(四)办理时限。

公民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五)信息共享。

办理居住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网通办”整合信息共享,群众无需自行提供,符合条件的申报暂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新闻多一点,事关每个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3月10日起实施记者18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须登记

根据《办法》,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装。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可多渠道检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道路检测联合执法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置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选择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稻觳饣蛘叱椴獠缓细竦模胂奁诘交蹬欧盼廴疚薜ノ唤形拗卫?,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纳入信用记录

《办法》要求,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使用未经编码登记或者未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对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检验机构违反规定最高???0万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妨碍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5000元罚款。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将被处3000元???;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将被处500元??钏缙鹿孛恳桓鋈?,不合理收费困扰民众国家出售!3月1日实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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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坦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二是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三是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

这些不合理收费被取消

上述负责人称,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在供水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东营智慧实验室400电话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

还有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在供电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气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暖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此外,还涉及接入工程费用、其他各类收费。比如,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等等。

严禁水电气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意见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此外,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

将开始“多退少补”

下月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规定相关纳税人

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哪些人需要办?

具体怎么办?

详见下文↓

1.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文末),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3.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4.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7.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8.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9.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0.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11.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12.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成都商报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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